法律分析: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