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处置的案件全部是由中级人民统一管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置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章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置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章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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