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的通告范文
为保证市重点项目扬子东路延伸段(杭州路—xx大道)改建工程安全、顺利的实施,决定对该路段实行全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封闭路段:东路与路交叉口至扬子东路与xx大道交叉口。
二、封闭时间:x4年9月10日至x5年7月9日。
三、绕行路线:往返南京、蚌埠、明光、车辆经杭州路、世纪大道、xx大道等路线绕行。
四、请过往车辆及沿线居民按通告要求选择安排好出行路线和时间。给你的出行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xx市交巡警支队
xx市公路管理局
x4年9月1日
施工的通告范文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缓解兰州市区交通压力,保障道路通行能力,有效利用城市公共道路用地,经市常务会议确定《兰州市城区畅交通上跨下穿工程》,此工程将在原有道路基础上采用高架桥形势增加额外行车道,增强道路通行能力,重点解决安定门十字路口引起的拥堵问题。白银路上跨安定门十字道路改造工程现已如期开工建设,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需将白银路两侧人行道先行分段围挡,对影响道路和桥梁施工的管线进行整体式迁移改造,后将人行道部分改造为车行道,在此基础上进而实行中线整体式封闭桥梁施工,保障施工期间道路的双向四车道通行能力,项目占用道路总长度约1.42公里,西起门立交桥白银路接地点,东至白银路与正宁路交叉口施工期间维持安定门十字路口南北方向原有通行能力。白银路上跨安定门十字道路改造工程涉及道路改造、地下管网、人行通道、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等多项内容。工程实施难度大、区域广、周期长,预计将在明年下半年完成主体通车,在此期间对市民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同时请广大市民朋友理解市区道路工程建设对您造成的影响,一如既往得给予支持和帮助。
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5日
施工的通告范文
由于城中区六条道路年久失修,经研究决定于9月15日开始进行大修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工期:x4年9月15日至x4年11月30日。
二、施工路段:滨河南路(西起长江路,东至五一路);体育馆巷道(由三条巷道组成,体育馆东巷北起西关大街,南至华联南巷。体育馆南巷东起长江路,西至南川河绿道;华联南巷东起长江路,西至体育馆东巷);碧水路(东临南川河,北起六一桥,南至洪水巷);新城大道(北起华盛路,南至明昊路);园丁路(西起同安路,东至新城大道);明昊路(西起同安路,东至新城大道)。
三、交通组织:滨河南路路基施工期间实施半封闭施工,道路两侧禁止停放车辆,机动车辆由西向东单向行驶;体育馆巷道分段施工;碧水路封闭施工;新城大道、园丁路、明昊路路基施工期间实施半封闭施工,上述路段路面施工期间实施封闭施工,滨河南路施工路段请从七一路、祁连路绕行;碧水路施工路段请从南川东路、南川西路绕行;新城大道施工路段请从南京路、庄和路绕行;园丁路施工路段请从南京路、同安路、创业路绕行;明昊路施工路段请从瑞园路、丰青路、夏都路绕行。
施工期间请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道路交通标牌、警告和警示标志的提示,服从道路交通和施工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确保通行安全。
xx市交警支队二大队 xx市城中区建设局
xx市城中区环保局 xx市城中区局
xx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x4年9月12日
施工的通告范文
为改善本市中心区的交通紧张状况,减轻交通压力,市决定内环路首期工程于1997年年底动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内环路首期工程包括中山一路西段、东山口段、东华南路段、东湖路段等四标段。本期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在1998年3月31日前拆迁完毕。
二、工程建设红线(包括复建楼房建设红线)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划定。有关收回(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线迁移补偿安置工作,由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三、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已按城市规划安排给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建设用地内需拆迁的房屋,由建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补偿安置。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自接到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90日内,负责拆迁完毕,腾出扩路用地。其他地段的房屋,由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自接到该办拆迁通知之日起60日内,统一迁往白云花园、瑞宝花园和南晖苑安置定居。如进行房屋作价补偿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方法进行估价后给予补偿。
四、工程红线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属无业主房屋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依法办理代管;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五、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给予补偿。被迁移的管线需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属单位承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铺设的管线,不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各管线所属单位应自接到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的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现有管线的报建批准资料、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该办及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时,管线所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
六、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征用、收回土地或被征拆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或管线规格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办理补偿手续。在解决纠纷期间,可实行先拆迁、后解决纠纷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以保证工程按期施工。先行拆迁的,应做好前期的测绘、拍照、估价等证据保全工作。
七、对不服从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按期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拒付强制拆迁费用的,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的搬迁费或其他费用中扣除。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难、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收回(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