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诉讼费按照不同金额比例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受损失的人可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履行道德义务、债务清偿等情况除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应向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相关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诉讼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对于不当得利诉讼费的交纳标准,根据不同金额的部分有相应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诉讼费为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以此类推。此外,还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相关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Copyright © 2019- l2e.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