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的规定是:吸毒成瘾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解毒条例》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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