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手术同意书,可以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3种观点: 婆婆做手术儿媳妇可以签字。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只需是直系亲属即可,通常只要一个家属签字即可。签字是证明了告知义务,同时签字不影响医疗行为的责任。由老人的配偶或依血缘亲疏依次为最佳签字人。若为孤寡老人概无亲属的由所在社区、村委会代签。一、合同必须要签字才生效吗不是。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签订书面合同时,并不必须要同时签字和盖章,因为有权签字人和公司印章都代表了公司,是公司行为。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签字或者按指印即可,如果合同一方本人不能到场签署,其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一方是企业单位的,签字人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签。二、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应如何处理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所以女儿是有权利签字,只需是直系亲属即可,通常只要一个家属签字即可。签字是证明了告知义务,同时签字不影响医疗行为的责任。由老人的配偶或依血缘亲疏依次为最佳签字人。若为孤寡老人概无亲属的由所在社区、村委会代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女婿可以代签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签字的通常是患者家属,紧急情况下如果患者已经失去意识或失去判断力,没有家属在身边,其同事、领导等都可以代签。如果患者生命垂危,但无任何人陪同,医院可以报医院领导同意,进行紧急急救。同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通常分为以下情况:(一)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二)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手术同意书,可以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女婿可以代签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签字的通常是患者家属,紧急情况下如果患者已经失去意识或失去判断力,没有家属在身边,其同事、领导等都可以代签。如果患者生命垂危,但无任何人陪同,医院可以报医院领导同意,进行紧急急救。同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通常分为以下情况:(一)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二)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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